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公司法》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事项,以及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和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清单》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分为12大类共21项,包括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办法、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重要人事任免、资本变动管理、重大股权管理、财务预决算、业绩考核管理、薪酬管理、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等,逐一列示了政策依据、报告主体和管理方式,并且明确了厅内决策程序,管理权责明晰,管理边界明确。重大事项管理清单将首先在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一级金融机构试行。
《管理清单》提出,重大事项在提请出资人审批或备案前,需要公司内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相应提交党组(党委)、董事会、股东(大)会研究。
“该管的不缺位,不该管的不越位。”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清单》体现了市场化、规范化的特点。作为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省财政厅主要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管理,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除有关政策明确要求需金融机构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由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股权董事结合省财政厅反馈意见履行职责,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表决权。同时,省财政厅将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督促指导有关省属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管理各项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切实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义务,自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冀政办发〔2020〕2号 2020年7月27日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66)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规定》指出,财政厅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省属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省属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省财政厅支持省属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规定》指出,完善省属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和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理顺省属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和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省委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其他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省财政厅党组或省国资委党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