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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求《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8-18 admin

有关中央部门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信息管理,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由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修订的GB/T 14885《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计划号:20203589-T-469)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组织审阅,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反馈至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及全国资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附件资料请登录财政部门户网站资产管理司(http://zcgl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如无意见亦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将按无意见处理。


资产管理司联系人:冯静

电  话:010-61965741

电子邮件:fengjing@mof.gov.cn

资产标准委秘书处联系人:高昂

电  话:010-58811107

电子邮件:gx@cnis.ac.cn

附件:1.《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4日


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与GB/T 14885—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门类由6个调整为7个;

——代码长度由8位调整为9位;

——对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类目进行了合并;

——对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进行了拆分;

——增加了物资门类;

——对资产类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改。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资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4年首次发布为GB/T 14885—1994;

——2010年第一次修订时,将1994版门类由10个调整为6个,并调整了中类和小类代码长度;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存货等资产的底层技术分类、代码及计量单位,聚焦于资产基本属性,以满足资产信息化管理需求,不改变现有会计准则制度中对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定义和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资产配置、登记、清查、报告等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172—2016 资产管理 综述 原则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33172—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分类原则

本文件按资产基本属性分类,兼容按照资产用途、占有使用单位、管理性质等维度属性进行多维度分类的需要。


5、编码方法

本文件采用4层数字代码表示,第1层表示门类,第2层表示大类;第3层表示中类;第4层表示小类。其分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代码的构成


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代码的第1层所表示的7个门类如下:

a)   房屋建筑物

b)   设备

c)   文物文化类资产

d)   图书档案

e)   家具用具

f)   特种动植物

g)   物资


注1: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的前置字母使用Asset(资产)首字母A标识。


注2: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代码的大类、中类和小类中的代码“99”为收容项,主要用于该项尚未列出的资产类型。


注3:对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代码进行拓展及映射的指南见附录A。


注4:为便于使用,参见GB/T 35416—2017界定的无形资产类目,依据本文件编码规则对无形资产类目进行了赋码,见附录B。


注5: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会计科目的对照关系见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