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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廖红伟、杨良平:协同推进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与深化国企改革

发布时间:2021-10-19 admin

作者介绍

作者廖红伟,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良平,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以‘管资本’为主的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改革”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20190601084FG>。

为了进一步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需要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来为国有企业效率提升创造良好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随着企业非国有股比例的不断提高,非国有股东会对国有股东形成有效制衡,将促使国资监管体制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这表明,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将破除制约国企效率提升的体制机制弊端,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又将促使国资监管体制更加完善。


单方面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只能达到“治标”效果,只有同时完善与国有企业改革阶段相匹配的国资监管体制才能够达到“治本”效果。因而,应推进两者协同发展,从而实现“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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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与深化国企改革的协同逻辑


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改革,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依存。


第一,两者目标和方向具有一致性。


新时期完善国资监管体制需要改革国资监管方式,推进国资监管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从而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在以“管资本”为主新型模式下,作为国有资本专业化运营平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资本运作,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得以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主要体现在实施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样化改革等方面,旨在确立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并推动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融合,从而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和运行效率。因此,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具有一致性,即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绩效,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国资监管体制由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有利于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旨在确立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因此,两者都是朝着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向改革的,两者改革的方向都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


第二,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效的前提条件。


回顾四十多年国资国企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阶段都是以同时期国资监管体制的显著性改革为前提条件。新时期,随着国资监管体制由以“管资产”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资监管机构将更多采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监管出资企业,并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显然,在新型国资监管体制下,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并拥有自主经营权,遵循市场化原则配置企业资源,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实现形式和关键环节。


当前,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应当围绕国资监管方式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和组建投资、运营公司两条主线进行,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然而,新时期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所要实现的双重目标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连,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载体和实现形式。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相关要求,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也应以股东身份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这将极大地限制国有资本出资人行政干预企业经营,并促使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资本为纽带行使股东权利,从而推动国资监管体制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另一方面,在原有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或重新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在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之间建立隔离带,避免国资监管机构直接面对国有企业而出现的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等问题,有利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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