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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实践】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05 admin

我国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现状

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深化国有企业监督机制。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央企业追责制度实现“从无到有”,组织体系完成“立柱架梁”,工作机制持续“创新完善”,监督追责更加“规范有序”。2019年4月1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创新监管方式,减少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效能。2019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快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规定,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督制度主要分为三大类: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是保证国有企业高效运行的前提,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党组织、董事会、工会和内控、审计、合规、法务等专门机构。


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审计监督、出资人代表监督和外派监事(会)等。每种监督方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从监督流程来说,人大监督和出资人代表监督侧重于事前监督,外派监事(会)侧重于事中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和巡视监督则侧重于事后监督;从监督的专业性上来看,审计监督和外派监事(会)属于专业性监督,其他几种监督的专业性较弱,主要监督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方面。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有企业要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国有企业应重视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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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有企业监督机制

1、美国

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所有,与此相应形成了分级管理的体制。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管和内部监管。议会是美国国有企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由议会任命。议会通过立法确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随时审查其运行情况,议会有权决定对所属国有企业的财政拨款情况,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议案1


美国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问责主要是通过对国有企业财务的预算管理和控制进行。此项事务由国会总问责署和总审计官负责实施。根据《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总问责署和总审计长对所有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总问责署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和债务前景进行监控,以确定其是否越过了法定授权范围,并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总问责署对这些报表进行审计2


美国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的主要机构是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会是美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的核心。虽然没有设立监事会,但美国国有企业在董事会中设立一个高级主管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事务。此外,美国国有企业强调由公司以外的人担任董事,即非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以此来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约。美国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来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在美国任何具有500个以上的股东和资产在5亿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向其股东提交经独立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3


2、德国

德国财政部是所有国有企业的主管上司。财政部主要通过在大型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来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监控。德国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监事会,因此德国的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度以监事会著称。监事会的权力来自财政部,其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的是财政部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职能,是受财政部的委托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在公司具有至高的权力,不仅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还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者、董事的聘任,并且监事会与经营者、董事的严格分离使法定的公司控制实体——监事会的控制明显独立于经营者阶层4。为了保证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一般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一定数量的银行、法律和经济领域的专家组成,此外,政府还专门委派人选担任监事。同时,德国对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做了详细规定。政府委派的监事不得在企业内部领取报酬;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以此来保证监事会成员可以客观、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督职权5


除了监事会的监督外,自1954年起,德国财政部每一年度编写《政府持股报告》,向议会和公众公开国有企业行为和信息,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并围绕年度报告加强问责机制6


3、法国

2004年,法国设立国家参股局,专门负责管理所有的国家投资。国家参股局在国家独资或者参股的大部分企业或者组织中行使国家作为股东的权力。根据法国商法典,法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多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国家参股局依照规定向受其管辖的每个大型国有企业委派国家代表,这些代表既参与企业股东大会执行国家参股局委托的权利,也参与企业董事会,担任企业董事(长),切实参与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参股局章程:国家参股局与国家参股企业关系的管理规则》,国家参股企业的董事会内部须设立审计委员会、招标委员会,同时也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其他任何有助于企业良好运行的特殊委员会,且这些委员会应该包含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这些规则旨在使董事会决策能够得到更为专业化和更为客观的建议。最后还规定有必要系统地制定董事会的“内部规章”来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如确定其职权范围、明确其成员的保密义务以及其他具体运作规则,股东会运作机制等7


除了国家参股局的监督外,法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另一个独特的制度主要体现为国家稽查员制度。稽查员由总理从在政府经济财政部门任职多年的经验丰富的官员中任命。稽查员派出的范围十分广泛,基本涵盖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所有重要领域和企业。稽查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为了保证稽查员独立行使监督权力,稽查员的薪资优厚,并且享有广泛的调查权8


4、新加坡

新加坡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被称为淡马锡模式。新加坡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是由新加坡财政部独资拥有的一家大型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淡马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经营业务。董事会中设常务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以及领导力发展和薪酬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的10名董事中,4名是由财政部提名、总统批准的,不在企业中拿薪酬;6名独立董事来自企业,独立董事一般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这样使董事会职权明确,相互制衡。为了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除了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审计外,政府还通过派遣董事和CEO加强对淡马锡关联企业的监督9。根据新加坡宪法和公司法,淡马锡是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完全按市场方式经营。新加坡对淡马锡的监督主要是依靠向淡马锡委派董事的方式。因此董事会在淡马锡控股公司中占据重要地位,董事会对许多事项负全责,如制定长期战略目标、年度预算,年度法定账目审计,重大投资与剥离建议,重大筹资建议,首席执行官任命与继承计划,还有董事会本身的任何变动等10



3

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各有其特点,对我国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有以下两点:


第一,要提升董事会的独立性。从美国国有企业监管和新加坡淡马锡监管模式可以看出,为了保证董事会作为决策组织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要提高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为了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独立作出客观判断,要提高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或者标准。候选人要有一定的政府、法律或经济从业经历或者资格,以保证其能够对公司事务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


第二,要健全董事会中的专业委员会。英美等国家大公司一般都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提名、薪酬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是十分重要的专业委员会。美国、新加坡等国家都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协助董事会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