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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规避

发布时间:2023-02-15 admin

课程背景:

随着新型肺炎疫情范围的不断蔓延和发展,全国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狙击战”。三年多来,疫情变成了常态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陆续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延长复工时间及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文件。

上述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亦提供了重要指导。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用人单位提出哪些要求,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执行,拒绝执行有哪些法律风险?疫情过后,用人单位在招聘、入职、调岗、调薪、解雇裁员等方面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相关细节如何操作?

课程大纲:

一、日常用工管理

1、对于疫情延长的假期及地方延长复工时间的期间,特殊企业要求劳动者上班,劳动者能否拒绝;劳动者上班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拒绝的,企业单位如何处理?

2、特殊企业基于疫情的需要而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能否拒绝?

3、非特殊企业能否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公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4、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能否申请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下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5、非特殊企业能否另行延长劳动者的复工时间,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6、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处于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7、劳动者基于政府要求或用人单位的要求而自行隔离,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期间的工资?

8、劳动者未感染,未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主动要求上班前在家自我隔离,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期间的工资?

9、劳动者基于疫情重灾区城镇封闭或交通停运等客观原因,无法如期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10、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到疫情重灾区工作?

11、在隔离或观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2、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13、用工单位可否将基于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4、各地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要求可能不一致,是以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为准还是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工作地)的为准?

二、疫情过后日常用工管理

1、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招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

2、如何预防及证明劳动者的“应聘欺诈”?

3、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怎么处理?

4、疫情过后用人单位业务萎缩,组织架构重整,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5、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的情形有哪些,调岗后能否单方调薪,如何操作?

6、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7、如何防范与应对老油条员工泡病假?

8、如何解雇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的劳动者?

9、劳动者无故旷工、不辞而别,如何处理?

10、疫情过后企业基于生产经营困难而裁员,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11、如何应对疫情导致集体离职或集体裁员,裁员与起诉程序处理

课程回顾与现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