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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监事会:有所为 有所不为 不能无为 更不能乱为

发布时间:2018-09-06 admin

今年以来,广州市实行了外派监事体制改革,成效初见。广州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陈浩钿主任要求外派监事会做侦查兵、顺风耳、监督队、灭火器,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突出协调联动,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出新的贡献。
监事会外派,从制度上保证了监事会多数成员个人与派驻企业无利益关系,由出资人直接派出与管理并代表出资人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增强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如果把一个公司比喻成一辆自行车的话,董事会的作用更像车把,其作用是利用杠杆原理转动车轮,改变方向,以使公司沿着正确的方向持续经营;高级管理层的作用,类似轮盘和链条,利用杠杆原理拉动链条,链条与飞轮齿合,传动动力,推动着公司前行;
监事会的作用,类似车闸,增大摩擦力,控制速度,助力方向,及时刹车,避免事故。可见,要想使公司这辆自行车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前行的话,就必须充分发挥好董监高的各自作用。
在公司治理中,监事会作用的正常发挥,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无为,更不能乱为。

哪些有所为
一是在依法履职上有所为。即以财务检查为核心,检查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购重组、产权变更情况等。
二是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上有所为。监事会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事项、重大风险、关键环节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要“一事一报告”。
三是在完善内控体系建设上有所为。监事会应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企业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内部监督体系,健全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四在完善外部监督工作联动上有所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以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事中和事后监督。监事会作用的发挥,应建立在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联动基础上。
五是在创新履职全覆盖上有所为。监事会在操作上,围绕“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本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召开会议,查阅资料,个别约谈,参加会议,实地调研,聘请机构,问卷调查,建立台账,走访部门,撰写报告,进驻换届,接待上访,加强培训,实现履职全覆盖。
六是在深化服务上有所为。此处的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是监督前提下的服务。监事会要坚持监督的独立性,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应将日常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协助、配合开展一些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企业价值和落实出资人要求的活动。

哪些有所不为
做好监事会工作应明确自身定位:监事会是监督者而非经营者,负监督责任而非经营责任,监督经营者而非替代经营者。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不参与、不干预决策和经营,是防火墙;到位、不越位,不能缺位和错位,是基本要求;既防过度,又防消极,以观者、听众为荣,以观者、听者清为要。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是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行为的评价意见;二是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三是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为何不能无为

一位老监事告诉笔者,作为外派监事,如果在履职上碌碌无为,去饭堂吃饭都会不好意思。
的确如此,监事会从制度设计上就已明确不能“无为而治”。从组织层面上看,国企董事长是同级政府任命(或授权)的出资人代表,监事会主席是同级政府任命(或授权)的出资人监督代表;从法律层面上说,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出资人派出,各自对出资人负责,监事会不是从属于决策机构的,而是与决策机构平行的、独立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责任重大,发现问题是功劳也是职责所在,有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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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能乱为
监事会要慎言——永远可以说:不;始终不要说:同意。“同意”两字意味着参与和干预,监事会不能说,不必说,不背书,也没资格说。不揽决策、经营之责,不越经营、决策之权。
监事会在以下这些方面不能乱为: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以及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擅自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接受企业报酬、福利、馈赠,参与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在企业入股、内部分红和为自己、亲友等谋取私利,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等“六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