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为更好服务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了“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上申请、案件处理进展查询和法律法规政策查询等服务。有了“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后,当事人无需再到现场送交调解申请书,可以直接网上送交申请。当事人可以输入网址http://tiaojie.12333.gov.cn/portal,进入“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首页,也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合或电子社保卡任一渠道享受在线调解服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