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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28 admin
课程地点:长春市 南京市 北京市
课程时间:12月-1月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16号文),16号文在薪酬激励方面赋予国企巨大空间,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高质量发展。国有企业人事、劳动和薪酬三项制度改革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为深入学习16号文,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推进人事、劳动和薪酬三项改革深化与创新,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培训内容

    1. 16号文制定的背景、改革思路、基本原则和四个主要框架

    2. 16号文的核心思想,对市场机制决定和企业主体分配地位的实操把握

    3. 六类企业如何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及政策制定实例分享

    4. 如何理解工资总额预算不考虑人员编制的问题,企业应对思路选择

    5.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实行核准制,备案制与核准制的区别

    6. 16号文规定的完善国企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管理新思路、新趋势和新措施

    7. 国企工资总额自主预算下的政府监控机制体制内涵

    8. 实行16号文与工资指导线的关系

    9. 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前后效果与政策预期比较

    10.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4大目标和相关政策文件介绍

    11.部分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介绍

    12.对当前国企工资收入分配状况的数据分析与判断

    13.结合16号文,国企自主进行工资总额预算和深化薪酬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与案例分享

    主讲专家(以实际到场为准)

人社部相关司处领导;

马小丽,16号文参与制定者;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从事30年宏观收入分配理论法规政策研究和微观领域人力资源与薪酬绩效管理领域的咨询。曾任原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学术委员会主任、院历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人社部师资库专家、国家公务员局特聘兼职培训教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

主持/撰写各类课题上百项。2010年创立劳动增加值(LVA)理论和第四次分配理论,2013年提出新的经济学三个假定。先后独译《最低工资——实践与问题的国际评述》(1997),独著《薪酬绩效体系构建方法与操作》(2011),独著《构建企业人工成本宏观监测系统》(2014)。公开发表课题、论文、文章百余篇,其中一些成果被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文件采纳。16号文件参与制定者。

成功主持并设计数十家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与薪酬和绩效管理咨询方案设计工作;我国著名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及薪酬绩效设计培训师,全国专业培训和内训班授课数百场(参见人民网“马小丽专栏”)。

培训对象:

(一)各企事业单位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人力副总及相关人员。

(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总经办、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党委组织部、行政人力资源部、人事部、劳动工资处等;各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

培训地点(每期培训班第一天为全天报到日期)  

20181211---1213日 长春市

20181218---1220日 南京市  

20181227---1229日 北京市

20190117---0119日 深圳市   

20190124---0126日 北京市

五、培训费用及联系方式:

培训费用:1680/,费用包含资料费、场地费、讲师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参训单位请务必于每期班开课前2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我单位。学员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报名。会务组在收到报名表后告知您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线等事项。培训班由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承办。

联 系 人:李旭   13671212151

咨询电话:010-82472805 13671212151

咨询  QQ1007944993

报名邮箱:100794499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