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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强化股东权利保护 | 新公司法专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2 admin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彪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先后经历了六次修改。此次修订,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巩固国有企业治理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以产权平等保护为指针,努力提升产权保护水平。其突出表现在充分吸收与借鉴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国内外公司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相较以往明显细化,也一定程度地强化了公司设立、运营、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债权人、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一变化,对改进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基础制度,推动公司提质增效乃至形成整个活力、有序资本市场与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强化股东权利保护


新公司法着重完善资本制度、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小股东利益保护和强化“董监高”责任,相关条款值得重点关注。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徐培龙律师认为,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权利保护,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股东退出机制。


在强化股东权利保护方面,新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规定呈现了一些变化。比如第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条款的变化意味着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同意。”


第八十六条新增了“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的规定。第四十条则新增了“公司应当将股权转让等变更信息进行公示”的规定。第八十八条新增了“强化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第一百四十四条新增了“股份公司可设置转让受限股”的规定。而第一百六十条则删除了股份公司发起人一年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一条和一百六十三条新增了“增加限售期内股份出质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异议回购权和禁止对取得本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行为”等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化股东权利的体现。


此外,在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方面,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这些规定都是完善资本制度的体现,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面对这些变化与趋势,相关律师建议国有企业对存续企业从出资角度盘点,从己方和合作方的视角,分别判断是否存在逾期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对于存在风险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降低风险;新设合资公司时,应该综合评估合作方的出资能力,对分期出资的安排谨慎约定;对参股类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干预和监管,避免因债务无法清偿触发加速到期;或设定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额。企业经营后续需要的,可以另做增资安排;在开展股权转让交易时,作为受让方应特别关注原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情况(连带);作为转让方需要关注受让方的出资能力(或在交易结构中直接落实出资安排),避免承担补充责任。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徐培龙说。放宽限制的规定包括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比如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新公司法还删除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投资与审计的特别规定,不再使用“一人公司”称谓,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做了较大的变革。修订内容集中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等,“选任方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辞任方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涤除方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过错追偿方面,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针对以上变化,相关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人选、辞职及补任规则。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法定代表人追责的相关规定。如未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相关约定,建议制作单独的法定代表人岗位制度,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时签署相关承诺。


新公司法强调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条则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徐培龙认为,“这些规定要求‘董监高’审慎表决,‘董监高’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核心应是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积极做好责任风险防范。具体方法包括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分散非故意或非重大过错情形下因正常履职承担的责任。制定董事、高管法定义务责任一览表,以备比照履职。章程规定,按商业判断原则决策导致项目或交易亏损或失败时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聘请外部第三方作为智库,为董事们的决策和履职行为提供辅导。公司承担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聘请外部第三方积极应对,收集合理决策的证据,善用商业判断规则。董事有权随时辞任并要求公司变更董事备案或法代登记等。



国有出资公司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对于国有出资公司的适用对象有所扩展,第一百六十八条指出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徐培龙认为,“重点是党的领导法定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权限的强化,外部董事制度的强化,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构改革以及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第一百七十条指出,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有较大的不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董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无特别要求,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