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4月11日对外发布通知称,为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资产交易、产权流转监管,将从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机制、加强产权登记信息审核等方面着力,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根据通知,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产权登记证(表)、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文件、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重点合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及时、准确、完整反馈审核信息等内容。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办理的产权登记证(表),确认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与证载信息是否一致,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核实产权交易内容与经济行为审批事项是否一致,确认经济行为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通知明确,加强资产评估文件及转让价格审核。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比对评估相关文件,重点审核文件中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交易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层级的合规性,转让底价合规性等要素。非首次挂牌且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应进一步审核历次挂牌情况;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的,应进一步审核相关审批文件。
此外,通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信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
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金〔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资产交易、产权流转监管,落实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机制
产权交易机构(以下均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场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等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完善产权交易项目资料受理清单。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产权登记证(表)、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文件、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重点合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及时、准确、完整反馈审核信息等内容。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文件资料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存在瑕疵的产权交易申请。
二、加强产权登记信息审核
产权登记证(表)客观记载金融机构产权状况基本信息,是金融机构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确认其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办理的产权登记证(表),确认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与证载信息是否一致,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产权登记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不匹配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三、加强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审核
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核实产权交易内容与经济行为审批事项是否一致,确认经济行为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事项与产权交易申请不一致、审批程序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四、加强资产评估文件及转让价格审核
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总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是金融机构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相关文件缺失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比对评估相关文件,重点审核文件中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交易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层级的合规性,转让底价合规性等要素。非首次挂牌且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应进一步审核历次挂牌情况;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的,应进一步审核相关审批文件。
五、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按要求及时向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落实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档案保管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采集汇总、相关政策宣传等工作。
六、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的,或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产权交易机构从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 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 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坚守主责主业、强化风险防控、提升监管质效等方面,提出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十六条意见措施。《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指导意见》提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聚焦发挥特色功能,加快培育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服务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等领域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要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存量风险资产处置,严控增量业务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推进瘦身健体。同时,《指导意见》指出,要持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各类监督贯通联动。
《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强化风险防控,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特色功能,更好地服务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件全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金发〔2025〕15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的功能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坚持强监管、严监管,持续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着力防范实质风险、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平衡好功能性和营利性的关系,坚持把功能性放在首位,不断提升服务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质效,助力金融强国建设,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全过程,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二是专注主责主业。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功能定位,做优做强不良资产业务,规范有序开展问题企业纾困业务,探索新形势下服务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模式,促进经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三是深化改革转型。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坚持内涵式、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逐步构建形成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路径,强化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可持续发展。四是强化风险防控。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全面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强化“五大监管”,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党建引领,持续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本定位和发展方向。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相关治理主体按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互促,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人才队伍。
(四)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特征和公司实际,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明晰职责边界,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作用,构建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压实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完善履职评价机制,督促推动勤勉尽职,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各项义务,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特征等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自身坚守定位、稳健经营的内生动力,坚决避免盲目追求规模、无序扩张和偏离主业。发挥绩效考核导向作用,优化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相关考核指标,注重长周期、逆周期考核,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加强对服务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成效的评价。认真落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防范激励不当导致弱化风险防控等问题。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加强对失职和不当履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同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三、立足功能定位,促进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
(六)聚焦发挥特色功能,加快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足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的功能作用,依法合规探索业务模式创新,丰富风险化解和救助纾困手段,深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存续期管理、重组增值运作、资产处置等能力。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生态体系建设。拓展咨询顾问、受托处置资产、破产管理人等中间业务,探索发展轻资产业务经营模式。加强投研能力建设,增强对宏观经济、相关产业、行业、企业的研判分析和投资机会把握能力。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升经营管理质效,推进科技赋能和数智化转型。
(七)做强做优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服务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等领域风险。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力度,服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稳妥审慎开展以结构化交易方式收购不良资产,坚持资产真实洁净转让,不得为金融机构利用结构化交易违规掩盖不良、美化报表等提供支持。规范开展反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业务,持续做好委托期间监测、管理,强化自身处置能力建设,避免“一托了之”。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知识、技术、法律等专业优势,探索采取多种方式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支持受困房企项目纾困化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发挥风险化解和资产处置专长,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问题企业纾困业务,聚焦问题企业有效金融需求,通过过桥融资、共益债投资、夹层投资、阶段性持股等方式实施纾困,促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恢复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合理审慎确定纾困企业对象,不得对违背国家政策导向、明显不具备纾困价值的企业实施纾困。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定位、资源禀赋等,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