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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9-30 admin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坚守本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运营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含结构化主体)适用本规则。

上述机构虽在境外注册设立,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开展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其中,注册地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金融自由港或类似法域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遵循原则】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依法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

(二)坚持防控风险。建立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强化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三)坚持穿透管理。加强金融企业内部全流程、资本全链条、机构全覆盖的财务管理体系,强化统一穿透管理。

(四)坚持财务可持续。尊重金融运行规律,维护金融企业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本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专门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加强投融资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提升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监管职责】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金融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金融企业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金融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金融企业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第六条 【财务与税收关系】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申报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 【监管协调】

金融企业依法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在行使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

(二)监督金融企业执行财务规则以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财务行为;

(四)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出资人职责】

金融企业的出资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通过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程序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金融企业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并督促金融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审议批准金融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经营方针、财务战略和投资计划,以及董监事报酬、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金融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四)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金融企业出资人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出资人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董事会、管理层。


第十条 【董事会职责】

金融企业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执行股东(大)会关于财务管理的决议;

(二)决定内部财务基本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层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筹资、投资、购置和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制订金融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对管理层实施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董事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情况,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政策,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偏好,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职能。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金融企业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董事会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管理层。


第十一条 【管理层职责】

金融企业的管理层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购置和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控制过程实施管理;

(六)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七)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报送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要求报送的信息;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审计、监测、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金融企业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审查拟提交出资人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发现金融企业财务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并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母公司职责】

金融企业依法对控股的各级企业财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强化统一穿透管理。

金融企业可设置首席财务官,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有效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实现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


第十五条 【建立预算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本级、所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职责,以及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监督、考核等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合理分配各项资源,保障预算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落实管理责任】

金融企业应当明确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预算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预算管理专门委员会可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金融企业编制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金融企业应当依据财务管理关系,组织做好所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范围】

金融企业编制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部门、所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等全部经营活动纳入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现总量控制和平衡。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选择合适的方法,结合行业与本企业实际,科学编制预算。

金融企业应当将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纳入预算编制目标。不得将规模增长作为主要计划目标编制预算。鼓励金融企业在编制预算时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对标。


第二十条 【经营预算】

金融企业编制经营预算应当以经营计划为基础,围绕企业的职能定位、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合理设计计划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金融企业经营计划应当专注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业务规模,注重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

金融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经营计划为基础,合理预测各项收支,严格控制费用预算,科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资本规划】

金融企业编制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预计企业资本需求,确保资本处于合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批准程序】

金融企业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

金融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维护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通过过程管理,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

金融企业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弹性预算和滚动预算以外,由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预算监督】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执行差异,及时纠正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执行有效。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预算考核】

金融企业应当以决算结果为基础,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并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章 资本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资要求】

出资人发起设立或增资入股金融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企业应严格审查出资人资质和资金来源,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

本规则所称自有资金以出资人净资产为限。


第二十九条 【出资形式】

金融企业出资人应当用货币或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或开展特定业务的行政许可出资。原则上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企业股权的投资主体不受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条 【出资作价】

金融企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真实体现资产价值;法律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外币出资】

金融企业收到出资人以外币作为出资的,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的,应当以交易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续不得调整出资额。


第三十二条 【出资管理】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出资人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

严禁金融企业出资人违规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严禁违规代持金融企业股权。


第三十三条 【股权质押】

金融企业出资人质押其持有的金融企业股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出资人和金融企业利益,不得用于股权收购融资,不得质押所持限售期内的金融企业股权。

拥有金融企业董、监事席位的出资人,或者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金融企业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出资人质押金融企业股份,事前须向金融企业董事会申请备案。

上述出资人质押所持金融企业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金融企业股权的50%或金融企业全部股权的5%,以两者孰低为限,金融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按照所质押股比对其在股东(大)会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三十四条 【特殊投资者】

金融企业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或结构化主体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可以对金融企业进行财务性投资,不得成为金融企业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金融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金融企业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应当为员工自有合法资金,不得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筹集,不得由金融企业向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严禁金融企业管理层以杠杆收购方式取得金融企业股权(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金融企业股权)。


第三十五条 【资本公积】

金融企业出资人交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可用于以后年度转增资本。

金融企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 【监管要求】

金融企业的资本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 筹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筹资规划】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监管要求、经营规划等,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筹资规划。年度筹资规划应当与经营计划一同编制。


第三十八条 【筹资目的】

金融企业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决策程序】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筹资决策程序和权限,事前论证筹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完整评估资金使用收益及还款能力。


第四十条 【筹资方式】

金融企业制定筹资计划应当综合业务需要、监管要求、资本结构、资金成本等因素,依法依规通过股票、债券、借款、吸收存款、同业融资等方式,统筹境内、境外市场,选取适合本企业的筹资方式。


第四十一条 【筹资结构】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合理安排筹资规模,降低筹资成本,不断优化负债和资本结构。


第四十二条 【筹后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筹集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确保还款资金及时到位,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三条 【同业融资】

同业融资应当主要用于流动性管理,原则上不得用于长期限或高风险投资。金融企业开展同业融资,应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


第四十四条【境外筹资】

金融企业境外筹资要严格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合理控制筹资规模、规范资金运用、防范汇率风险,加强境外筹资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