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索引
1.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2. 关于国有企业参与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3.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企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4. 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5. 关于新成立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问题的咨询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缴纳实收资本均属于应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行为,如在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该次增资所对应的实收资本缴纳,可选择通过“增资”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如在此期间不能完成,应分别办理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关于国有企业参与
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开展的业务类型建议咨询金融监管部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企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适用实物资产转让。
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经研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现就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供您结合实际合理判定、规范业务操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点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资金紧张。
关于新成立公司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因重组等原因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如能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且年度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可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有关规定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如企业不满足上述情况,成立当年原则上不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