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全面建立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并对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提出要求。新考核指标自2025年度绩效评价起开始实施。多家保险公司表示,《通知》体现了财政主管部门对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的高度重视,为国有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也有助于更好发挥中长期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
《通知》将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类绩效评价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2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0%。
中国人寿集团表示,《通知》是对此前《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和《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新规有利于更好引导国有保险资金充分发挥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优势,认真践行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理念,积极提高权益类投资占比,推动资产投资与保险负债更为匹配的同时,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助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太平集团表示,本次引入“5+3+1”的长周期考核,是推动投资行为穿透周期波动、践行“耐心资本”理念的关键举措,有助于保险公司淡化短期业绩考核,聚焦提升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更深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实体经济发展。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周期的拉长将削弱保险公司对短期账面波动的敏感性,长周期考核让保险资金回归“风险管理者”本源。其中,5年周期指标占20%权重的设置将提升管理层对长期回报的关注度,如加大对新能源、芯片等高投入、长回报项目的配置等。
文件全文如下:
财金〔2025〕62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中央金融办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持续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更好发挥保险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3〕89号)(以下统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20%。
其中,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rn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rn-1、rn-2、rn-3、rn-4分别为前第1年、前第2年、前第3年、前第4年净资产收益率。
二、《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cn为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cn-1、cn-2、cn-3、cn-4分别为前第1年、前第2年、前第3年、前第4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加强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匹配管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权益投资比例,把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平衡,实现所有者权益稳定增长和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注重稳健经营,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完善内部中长期考核机制,加强投资组合管理,挖掘收益稳健、风险可控、具有升值潜力和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优质投资标的,努力增厚长期稳定收益,更好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压舱石”作用,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增强投资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并不断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体系,做好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收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交易管理和投后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自开展2025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始,按照《办法》及本通知执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