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咨询,现就2026年7月的热点问答进行分享学习。
1.关于32号令31条第二项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受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2.关于合伙企业控股公司是否应适用32号令相关问题的咨询
3.关于公司股东为国有独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是否适用32号令相关问题的咨询
4.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条款理解相关问题的咨询
5.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文中关于“担保”范围相关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经集团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请问:同一集团内二级全资公司将其持有的参股公司8股权,转让至集团全资控股的有限合伙企业(产业引导基金),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如不适用,是否必须进场公开挂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国有产权不能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
国有二级公司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与另一公司共同设立其控制的合伙企业,并由该合伙企业控股目标公司(国有二级公司实际控制目标公司)。根据此前答复,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或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不适用32号令,但目标公司本身(如增资扩股、转让所持其他公司股权等)是否应纳入32号令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交易管理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再投资的公司发生增资、股权转让时,该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交易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请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
请问企业本身为公司制企业,但其最大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的GP和LP向上穿透为同一家国有独资公司。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增资,该企业是否应被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需要遵循32号令的相关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本身为公司制企业,但其最大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的GP和LP向上穿透为同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上述信息有限,无法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
对于其增资是否进场问题,该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增资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
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条款理解相关问题的咨询《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理解?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三条规定,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关于如何确定责任划分,应当采取查阅文件、谈话等措施取证,并根据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核查结果综合研判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文中提及“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其中担保的范围主要指哪些呢?人保保证担保,还是物保(质押、抵押等)?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1. 关于股权回购及合伙企业份额回购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规定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能约定股权回购等条款,若非公开交易情况下,国有企业能否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另外,非公开交易情况下,国有企业能否约定合伙企业份额回购条款。
国资委回复:(2025-10-20)
一、企业国有资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交易行为,应体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三十条关于加强国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 关于国有企业非同比例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请问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时,增资企业原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时,增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经评估或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吗,还是可以按照1元/股?
国资委回复:(2025-8-29)
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主要考虑是上述情形企业增资不影响整体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被增资企业评估结果或被增资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确定增资价格(不得低于1元/股),也可以按照1元/股增资。
3.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解释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同一央企控制的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该央企审核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
国资委回复:(2025-11-3)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等。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建议咨询所属国家出资企业。
4. 关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涉及中央企业范围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两利三率”“两利四率”“一利五率”这些考核指标所涉及的央企,是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吗?
国资委回复:(2025-10-9)
中央企业范围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对外公开披露的央企名录为准,当前共计100家企业。
5. 关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若设立一家新公司,其中有法人股东是国有企业,咨询下登记流程和必要条件。
国资委回复:(2025-9-8)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及配套文件,中央企业子企业出资企业应办理产权登记,具体由该央企子企业通过所属集团产权登记系统办理。办理完成后,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核发产权登记表。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该央企子企业。
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问题的咨询
问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最大股东”和第四款中“第一大股东”在认定时是否包含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比例?
国资委回复:(2025-7-18)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是指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最大的情形;第四款判定是否能够实际支配企业是从国家出资企业角度出发,因此计算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时,如涉及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所持股权时应合并计算。
7. 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公开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是否可以降价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对于国有企业增资均没有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是否能降价再次公开征集方面的条款,以及对降价的具体操作规定,若实操中存在首次正式披露没有征集到投资人的情况,增资企业是否可以降价再次公开挂牌征集投资人?对于降价的操作是否可以参照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国资委回复:(2025-6-17)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增资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选定投资方。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增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包含价格。
二、32号令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产权规〔2025〕17号)中关于产权转让项目降价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增资项目。
8.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另外,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活动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请问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有参股企业增资过程中,是否可约定公司或者控股股东(非国资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人?
国资委回复:(2025-7-7)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32号令中企业增资行为规范的是增资企业本身,即增资企业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时,其增资引入外部股东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实施。因此,国有参股公司进行增资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日常经营过程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意见,充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9.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发布前的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规定产权交易合同中不得约定回购条款,请问如果该规则发布前已经约定的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国资委回复:(2025-8-8)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仅对其施行后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企业应评判历史回购条款履约风险与责任,防止国有权益受到损失。
10.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适用主体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股权回购?
国资委回复:(2025-8-8)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适用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17号文第六十九条规定,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